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吳淑珍6罪 高院判19年2月

自由時報/ 2012.11.0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俊宏/台北報導〕繼日前前總統陳水扁涉及龍潭購地等案共三罪被合併訂十八年半徒刑後,高檢署將前第一夫人吳淑珍涉及龍潭購地收賄、南港展覽館圖利等六案,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訂應執行刑,高等法院昨判吳淑珍犯六罪應執行十九年二月徒刑、併科一億五千八百萬元罰金,罰金得以六個月易服勞役折抵。

吳淑珍觸犯的六罪,分別是龍潭購地案收賄判十一年、收受陳敏薰買官不法判八年、南港展覽館圖利罪判九年、國務機要費教唆作偽證判九月、及龍潭案等兩件洗錢犯行各判兩年、七月。

但久坐輪椅的吳淑珍之前已被評估不適合服刑,因此形同「在家監禁」,針對昨天的判決,法界認為,若無意外,吳淑珍很可能仍以不適合服刑處理。此外,珍若繳不出併科的一億五千多萬元罰金,如何易服勞役,也是變數。

北檢發言人黃謀信表示,檢方持續訪視吳淑珍的身體健康情形,未來收到判決書後,會依法執行。

吳淑珍的委任律師林志忠昨表示,吳淑珍的身體不適合服刑,更別說是罰金以易服勞役代替。林志忠認為,珍的情況較特別,罰金刑部份,似乎只能算是「國家的呆帳」了。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