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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塑膠:行政院環保署裁處本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新台幣120萬元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1.05 00:00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11/02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於「六輕廠區內設置1座日處理量30公噸之有機資源回收廠(廚餘堆肥廠)」,經行政院環保署101年9月6日進行現場查驗後,認定本公司未於環保署同意展延之改善期限101年9月1日內恢復該有機資源回收廠(廚餘堆肥廠)營運,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條之規定裁處。3.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於改善期限內完成設置六輕廠區1座日處理量30公噸之有機資源回收廠(廚餘堆肥廠),並於101年8月28日取得雲林縣環保局同意設置檔案許可,惟行政院環保署101年9月6日現場查驗後,認為廚餘堆肥機具雖已經設置,惟尚未恢復營運,仍認定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公司遂於101年9月17日提出意見陳述。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2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擬以訴願方式爭取撤銷裁處。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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