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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據 男涉性侵二審改判無罪

中央社/ 2012.11.0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陳姓男子被控性侵前同居女友的姪女134次,法院一審將陳男判刑20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日前改判他無罪。

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就讀小學三年級的女童因母親去世,於民國94年至96年間與阿姨及阿姨的同居男友陳姓男子同住在三峽地區的住處。

陳男被控趁女友外出工作未歸、與女童單獨相處的機會,以每週2次的頻率性侵女童共計134次得逞。

女童舅舅於99年9月與女童聊天時,察覺女童態度有異,追問了解後得知女童遭性侵一事,因此報警處理。

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矢口否認犯行,主張自己與女童感情很好。他認為是與女童阿姨分手後,女童阿姨想報復而要求女童出面指控。

板院審理認為,女童與舅舅的證詞雖有歧異,但因個人生活經驗、記憶能力等不同,不能苛求被害人對相關細節均能鉅細靡遺精確陳述,認定女童確實遭性侵,以134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應執行20年徒刑。

高院審理認為,女童及同住的家人於女童最後一次遭性侵後3年才報警處理,且女童對遭性侵過程前後指述不一,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陳男犯案等,改判他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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