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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貧男僅剩3百元 1百交保

中時電子報/林和生、李翰/高雄報導 2012.11.02 00:00
五十歲吳姓男子因過失傷害遭法院通緝,日前經警方緝捕到案,法官審理後認定微罪不予羈押,卻因無法責付或限制住居,當庭詢問他身上有多少錢,男子回答:「三百元」,法官考量後裁定以一百元交保,恐創下台灣司法史上最低交保金紀錄。

目前台灣最高交保金紀錄由涉及東森力霸案的王令麟,以三億五千萬元穩坐冠軍寶座;一百元交保金也寫下另類紀錄。高雄地院表示,法官將於近期內開庭審理,也將揭曉這一百元是否對嫌犯有約束力。

吳男乘機車行經高市建國四路與河西路口,與前方同向機車碰撞,造成楊姓女騎士當場倒地、頭部及身體有多處挫傷,經高雄地檢署偵結,以過失傷害起訴,但男子因多次傳喚未到庭,遭到高雄地院通緝。

上周吳男被鹽埕警分局逮捕到案,法官審理時吳男強調,他打零工維生,住所時常更換,身分證戶籍地是姊姊的房子,所以沒有收到傳票,並非故意未到庭。考量過失傷害屬微罪,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但卡在是通緝身分到案,也不宜無保飭回,於是要求限制住居。

法官請他提供住址時,男子卻表示,目前不住在姊姊家中,但又講不清楚現居地住址;法官只好改裁定責付,但吳男又無奈地說,與姊姊長時間沒聯絡,背不出電話號碼。

法官思考後認為,如諭知交保金過高,吳男隻身一人恐怕保不出去,乾脆當庭詢問他身上有多少現金,吳男摸摸口袋答:「僅剩三百元。」扣掉搭車及餐費,法官考量後裁定一百元交保。

交保金的用意,在於以金錢迫使嫌疑人如期接受後續偵查或審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金額高低,全看法官衡量犯罪情節、被告身分及經濟能力來訂定交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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