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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葉案收佣國防部求償逾時效 敗訴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2.11.02 00:00
拉法葉艦採購弊案,國防部認為違反不得有代理商介入及給付佣金規定,訴請軍火商汪傳浦一家六口及七家收佣紙上公司、前海軍上校郭力恆暨其胞兄郭問天,應連帶賠償軍購和國軍名譽損失共八億八千二百多萬美金案,由於提出求償時,超過兩年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法官判決國防部敗訴。

拉法葉艦採購弊案,經過九年多的審理,北院前年六月以罪證不足,將被控圖利法國廿多億法郎的前海總艦管室中將主任雷學明等五名承辦「光華二號」拉艦採購將校,全判無罪。

雖然檢方後來未上訴,雷學明等五人無罪確定後,但第二波起訴的郭力恆則被認定有罪,依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重判十五年徒刑;他的哥哥郭問天因協助弟弟洗錢,被判刑兩年(兩人上訴高院中)。同案被告汪傳浦、葉秀貞夫婦,及其子女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共六人,發布通緝。

審理中,國防部當初針對郭氏兄弟及汪傳浦一家六口,及汪設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分由他和兒子汪家興任負責人,負責收拉案佣金的七家紙上公司,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軍購損失七億八千三百十二萬美金,及損害國軍名譽九千九百萬美金,移送北院民庭審理。

法官認為,國防部雖在九十六年刑事審理中提出本案,但拉案佣金貪瀆弊爆發後,早在九十一年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並經媒體大幅報導,國防部就已知有損害,因民法規定得在知悉後兩年內提出,卻遲至九十六年才提訴訟,超過法定期限,不能請求賠償。

國防部另表示,榮譽是軍人第二生命,拉法葉案,因汪傳浦、郭力恆等人貪贓舞弊行為,使國軍清廉形象蒙塵,要求另賠償國軍名譽損害。法官認為國防部是政府機關,不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沒有精神痛苦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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