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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清算無延後 待清算行運作

中央社/ 2012.10.31 00:00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31日電)「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是否延後的問題,近來成為外界關注焦點。此一問題應回歸兩岸關係條例規範,等到兩岸建立清算銀行且實際運作後,國人以人民幣理財指日可待。

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29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答詢指出,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已經生效,無所謂「延後」的問題。

中國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楊毅今天也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例行記者會中表示,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實施「不存在延後的問題」。

楊毅說,「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規定,雙方可採「清算行」或「代理行」模式展開人民幣業務;台灣的銀行只要經台灣主管機關核准,現在就可採用「代理行」模式,展開人民幣業務。

事實上,走「代理行」模式,目前僅適用於跨境貿易結算,現今國內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作人民幣業務,就是循此模式。

但是在台灣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DBU)適用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8條第3項的規定,必須走「清算行」模式。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8條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台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所以,國人在台灣地區欲存匯人民幣,用人民幣理財,須待兩岸指定貨幣清算行且實際運作後,才能落實。

回顧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MOU)今年8月31日簽署,自簽署日起60天內,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工作後生效。

在準備作業方面,央行已將兩岸貨幣清算合作MOU送交行政院,9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10月5日立法院同意備查,法律程序已經完成。

中央銀行9月17日已指定台灣銀行上海分行,為在大陸地區的新台幣清算銀行。

至於大陸方面,中國大陸人民銀行已將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送國務院審批,但是由於中共18大召開在即,大陸方面很可能在18大之後,指定在台灣地區的人民幣清算行。

國台辦發言人楊毅坦言,大陸金融主管機關正在加緊遴選作業,因為清算行的遴選要遵循「透明、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還要經過報件、評審等必要程序,需要一定時間。

他也表示,「目前兩岸貨幣管理機構正加緊進行相關作業,爭取儘早實現貨幣清算的實際運作」。

楊毅上述的談話,央行官員視為「正面」回應。

兩岸貨幣清算合作MOU已生效,預期在中共18大後指定在台灣地區的人民幣清算行,人民幣被視為外幣的一種,準用外匯管理條例運作,國人以人民幣理財,為時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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