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翁男和楊女是生意合作伙伴,翁男借住楊女住處,民國96年4月間未經楊女等人同意,在楊女住處浴室靠近浴缸天花板通風口處裝設無線攝影鏡頭。
判決書指出,翁男將無線針孔攝影機組的攝影機、傳輸線、無線接收器連接在住處客廳電視,藉以窺視在浴室洗澡的楊女2名女兒。
楊女兒子洗澡時發現浴缸天花板通風口處有無線針孔攝影機,立即加以拆除後告知母親。楊女質問翁男,為何裝設針孔?翁男下跪坦承並請求原諒,楊女因而沒有報警。
判決書指出,針孔攝影機拆除後,隔了數週,翁男以刀片割開浴室門下方的通風片,蹲趴在通風片前,窺視楊女女兒的私密部位,楊女經過發覺,翁男起身停止窺視,楊女憤而報警。
判決書指出,翁男為滿足一己偷窺慾望,利用針孔攝影,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嚴重破壞被害人對社會安全及隱私的信任,翁男犯後也沒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台中地院審理終結,多項犯行依妨害祕密等罪,分別判處翁男有期徒刑7月及拘役40天,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