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10/312.公司名稱:新光銀行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總行新址辦公大樓地址更正為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號3樓之1、32號4樓 之1、32號5樓之1、 32號4、5、20、21樓及36號4、5、20、21樓等。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擬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