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6條、第18條分別規定:「經紀人員不得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經紀業違反本規範者,由所在地同業公會審議處理後,如涉及處罰事項者,該公會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縣府地政處表示,偶有民眾反映遭不動產業者或不明人士,不當利用地籍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不動產所有權人,並常起糾紛。為解決上開問題,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於提出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利用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侵擾所有權人已擬具具體改善方案。
縣府地政處提醒民眾,若有前揭之情事,可至該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頁下載申訴表填妥並備齊資料向該會申訴或交由本府函請屏東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處理,有關申訴資訊請連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http://www.taiwanhouse.org.tw)查詢。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