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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飛寶動能更正上櫃普通股股票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中央商情網/ 2012.10.31 00:00
日  期:2012年10月31日公司名稱:飛寶動能(4413)主  旨:更正本公司上櫃普通股股票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發言人:許文姿說  明: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101/10/29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行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聲請人為有歷史之上櫃公司,現雖暫列為全額交割股,但仍得贊股市交易中,且票據信用正常未有任何退補或退票記錄,更遑論有拒絕往來記錄。聲請人現今之資產大於負債,僅因營運狀況欠佳,資金囤積在不動產及存貨生產設備,現金有所不足,對短期現金週轉,尚有缺口。又聲請人之主要股東亦承諾願意適時提供營運所需資金,只要妥善安排及計劃處理,實具重生價值且得以重振盛況。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1)當事人: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2)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3)相關文書之案號:101年度整字第1號5.裁定日期:101/10/266.擬處理方式: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停止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發文,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102009583號辦理。本公司上櫃之普通股股票7,882,297股(不含私募36,500,000股)自101年10月31日起停止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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