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醫生曹賜斌因前列腺特異抗原指數高,委請長庚醫院泌尿科主任醫師江博暉檢查後,在94年8月15日下午,進行「直腸攝護腺切片」手術,並由膀胱機能檢查區技術員羅淑月(46歲)幫忙處理。
手術完成後,羅女疏於注意,未把標示完整的檢體容器送至病理科點收、確認,以致曹某的檢體盒與林姓病患的檢體混淆,而在林的檢體盒標示曹賜斌標籤,進而造成醫生誤判罹癌。
曹某在隔年1月初,攜帶長庚病歷等資料,前往美國加州大學醫學中心動手術,切除包括全部攝護腺及其附帶尿道、膀胱頸部、貯精囊和輸精管等器官。
院方指出,錯放情形有可能在病理科處理過程中發生,也無法確知是送檢前或送檢後發生檢體錯置,認定罪證不足。
曹賜斌委任律師石繼志強調,整件事情到目前為止,法院判決對醫院、醫師、技術員都沒有懲處,長庚醫院應該最清楚「錯」在那個環節,被害人這方一定會上訴,同時也會另外提告病理科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