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35歲的李男和陳姓妻子育有2女,但陳女搬回高雄要求離婚,還聲請保護令,李男因此見不到女兒。李男今年8月6日在桃園縣住處寫下「我和孩子走後,如果可以的話,我希望能和孩子一起火化,我真的離不開孩子,在生的時候,被迫離開孩子,死了我要跟孩子在一起。」他還託友人辦他的身後事。
他買了瓦斯筒、水果刀南下,用辣椒水及防狼噴霧劑噴妻子眼睛,之後,盜開妻子的小客車擄走女兒。
但他看到女兒無邪的臉龐卻不忍心下手,父女3人先投宿苗栗汽車旅館,隔天他先帶女兒到小人國玩了一天,當晚他帶女兒投宿乾弟家,想帶女兒到野柳海洋公園玩,搜救30小時的警方終於逮到他。
李男到案後被羈押,法院認為,李雖然有預備殺害女兒的動機,但看見女兒天真無邪的臉龐後,打消攜女自殺念頭,他還懊悔地表示:「想見女兒,但我用錯方法了。」
法官痛批,李男為了洩恨竟想殺女,動機可議,但考量他自行中斷殺人念頭,應訊時也表示愧對家人,態度良好,法官同情他無法見女兒,才會有脫軌行為,依預備殺人及違反保護令判刑11個月。李男目前在押,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