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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僑仔戀舞女 借1200萬要不回

自由時報/ 2012.10.3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張文川/綜合報導〕台中市一名50歲何姓「田僑仔」,迷戀45歲某舞廳鍾小姐,每月花10萬元包養鍾女,何某說去年8至10月間,鍾女以房屋貸款、保費及買車為由,又向他拿走1200萬元遲遲不還,法官審理認為原告沒有陷於錯誤,也不在乎借款用途,更沒有要求擔保及簽下借據,不成立詐欺罪,鍾女供稱只收到560萬元,且是贈與關係,雖鍾女交代金錢下落明顯說謊,也不能以此認定有罪,應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鍾女99年12月間在大雅路金巴黎舞廳,為何某全套性服務而認識,100年4月何某就以每月10萬元包養鍾女,且一次先付半年60萬元。何某說100年8月鍾女說經濟有困難,要還房屋貸款向他借500萬;同年9月又說要繳保險費用又借600萬元,同年10月又說要買車、手表等,又借給她100萬元,他都是領出現金再拿到鍾女住處給她。

鍾女說她是何某的小三,何某對她示愛,以贏得芳心而贈與,在何某另結新歡後反過來要討回這筆錢,是故意入人於罪。

律師︰可訴請返還不當得利

律師林永祥表示,女方刑事詐欺或許無罪,但男方可主張女方沒有法律理由受到利益,以未申報贈與稅為證據,控告對方不當得利,透過司法討回愛的禮物。

但林永祥指出,像這種包養案件,被包養的一方通常會咬定是對方心甘情願贈與,然而包養者可以提告主張,男方從一開始就認定只是幫對方代墊保險費、買車款,不是贈與,所以沒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加上雙方沒有借貸、契約(包括婚約)關係,所以男方就可以主張女方沒有獲得這些金錢、利益的法律原因,女方即構成不當得利,訴請女方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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