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年十二月間,堪稱是「田橋仔」的何男到台中市一家舞廳消費,認識四十四歲的鍾女,兩人性交易之後,何男隔年四月開始包養鍾女,每月支付十萬元,持續到去年十月。但何男事後卻控告鍾女詐欺,指控鍾女欠他一千二百萬元不還。
何男指控,去年八月,鍾女說要清償房貸,向他借五百萬元,以後會慢慢還;隔月,鍾女說要繳保險公司費用,他又提六百萬元給鍾女;十月間,鍾女又說要借錢買汽車,他也拿一百萬元借她。但自十一月起,鍾女就拒接他電話,催討無門,才知受騙。
鍾女否認指出,兩人有性交易關係,去年五月,她身體不舒服請假在家,何男拿六十萬元給她當生活費,叫她在家休息,不要去上班;八月間,何男拿三百萬元給她,叫她去存定存,九月間,何男又拿二百萬元給她,叫她拿去存活存。
鍾女反駁,去年十月間,何男不再到家裡找她,她問何男為什麼?何男說他已另結新歡。鍾女的律師也指出,若何男大額借款五百、六百萬元給鍾女,卻未要求提供擔保,顯然有違常情,何男是為表現追求婚外情的闊綽,才交付大額現金給她,藉此贏得芳心。
台中地院審酌,何男在偵訊中曾供稱,他在去年十二月包養同家舞廳的另一名女子,年紀與鍾女差不多,他是包養這名女子後,決定與鍾女分手並向她要錢。法官認為,何男交錢給鍾女,是為維繫與鍾女長期的性交易關係,不論所給金額究竟多少,鍾女並無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