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 二 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 三 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 四 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需屬全職員工,不含定期契約工、外籍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員工,經總經理提報董事長同意後,得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第 五 條
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報請董事長核准之。第 六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依法完納相關稅捐後,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第 八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 九 條
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授權董事長另行與員工約定辦理,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或證券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第 十 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101年10月29日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9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6.38% (價格區間上限15元 x 3000仟股 = 45,000仟元,佔101年9月30日流動資產705,663仟元比率6.3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7 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 柏
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綜上評估,太普高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故無重大不利之影響。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