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郝企業:代子公司Crystal Clear Intl Trading Corp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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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前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10/2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Pole Star(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Crystal Clear Int l Trading Corp與Pole Star為母公司持有百分百之境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000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6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6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9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7255.計息方式:依合約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2)日期:依合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0.1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