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男與這名少女是鄰居關係,看她年紀輕思慮淺薄,竟邀約外出,引誘她進行性交易,去年4月某日約少女外出後,以自用藍色小貨車搭載她到苗栗市某停車場,就在車上車震,完事後給予少女500元。
同年6月間某假日,吳男以同樣手法邀約少女外出,載她到苗栗市某空曠處,就在車上車震,完事後同樣給予少女500元。
法官查出該少女有輕度智能障礙,領有殘障手冊,但少女供稱不曾拿手冊給吳看,且社工也認為少女認知沒問題,仍有同意性行為能力,她知道這是性行為,只是不知會違法。此案是少女與黃鼎連(另案被告)性交易,黃先被控妨害性自主,判刑1年,但意外查出少女已懷孕,驗DNA追查,少女才又供出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