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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行人只要靠邊//電動代步車 逆向不用罰!

自由時報/ 2012.10.27 00:00
闖紅燈穿越馬路 罰300元

〔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曾鴻儒、鍾麗華/綜合報導〕電動代步車只要靠邊,逆向不用罰!因為代「步」車不是機車、單車,交通部解釋「視為行人」,闖紅燈、穿越馬路僅罰三百元,罰款遠低於機慢車,已成為道安最大隱憂。

社會逐漸高齡化,鄉村部落,常見老人或身障者坐在電動代步車上,奔馳道路快慢車道,甚至穿梭在車陣中,還有代步車逆向行駛,讓其他車輛忙於閃避,險象環生,車禍事故更是頻傳,民眾認為警方疏於取締。

陳姓女讀者向本報投訴,電動代步車雖然最高時速只有十五到十八公里,但操控車輛的老人視聽力都差,反應遲緩,坐上電動代步車橫衝直撞,逆向衝來,嚇壞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不是對撞傷亡,就是機車閃避打滑犁田,要求警方拿出作為。

馬路上竄行 成道安隱憂

電動代步車竄行影響道安,警方卻語出驚人,因交通部解釋電動代「步」車,不是慢車(單車、牛車)或機車,視同行人,依道安規則行人應靠邊行,沒有逆向行走問題,因此逆向靠左行並未違規,此外,因使用代步車者均為弱勢,取締過程常遭社福團體抗議,取締成果也大打折扣。

道安規則明訂「行人應在人行道行走,若未劃設人行道,應靠邊走」,若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擅自穿越車道、騎上快車道,罰款三百元;但機車闖紅燈的罰款最低一千八百元,騎上快車道罰款六百至一千八百元,兩者罰則差很大。交通部日前行文各縣市警局要求加強取締酒駕與行人違規,屏縣警方認為代步車不應視同行人,盼交通部能將電動代步車改列為機慢車,嚴格規範上路條件與路權,降低車禍傷亡。

排除醫療器材才能禁上路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林福山表示,因衛生署公告電動代步車為「醫療器材」,法令上就列為「行人輔具」,除非衛生署將其排除在醫療器材外,交通部才能比照休閒使用的電動代步車規定,明訂禁止上路;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林欣慧表示,該署管理醫療器材,但並不規範使用者,多年前曾召開會議討論,當時交通部即做成電動代步車在路上行駛,當作「行人」來管理,時速必須在十公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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