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質疑,特偵組沒有搜索林的祕書長辦公室,被認為「草率」、「放水」。事實上,司法實務搜索需視案情的需要、急迫性而實施,如果未經搜索即可獲得證物保全,就沒有搜索必要。
以當年查黑中心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為例,陳瑞仁檢察官曾赴總統府,請求總統府提出相關原始憑證及發票收據,經陳水扁同意後提出,陳瑞仁依法扣押。其實,陳瑞仁當時已寫好搜索票聲請書,如果扁拒絕,就會搜索總統府。
同樣的,林益世因涉貪在七月二日被羈押,他在辦公室的物品,行政院在檢方的要求下已然交付,特偵組自然沒有必要再搜索辦公室。
此外,北檢偵辦扁婿趙建銘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時,在搜索趙的辦公室後,取得涉案的事證。考量比例原則,沒有擴大去搜索與趙相關的民生住所、玉山官邸。可見搜索只是偵查的手段之一,不是必然要執行,檢察機關對扁家與對林益世沒有不同待遇。
至於同樣是涉貪的林益世、陳水扁,為何林能交保,扁卻不能交保?難道司法因黨、因人而異?
相較林案,扁案案情既多且雜,牽涉的證人及被告也多。而林案則相對單純,證人、被告並不多。法院認為林案的證人、被告均經檢方訊問完畢,沒有羈押必要,才裁定重金交保。
況且特偵組當年偵辦扁案,扁當時也曾一度獲交保。檢方提起抗告,扁才又被法院裁定羈押。而林益世獲交保後,特偵組同樣也提抗告,雖然最後結果尚不得而知,但其間有任何差別待遇嗎?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林益世獲法院交保並不顯得特別。他未來若是與扁一樣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除非他「消失」,否則也難逃坐牢命運。同理,屆時如果林要獲保外就醫,也必需依據法律規定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