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仟股換發600股),減資後未滿壹股之畸零股份,得由股東於減資換股停止過戶
日起五日內,自行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
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份,依股票面額改發現金至元為止(集保劃撥戶抵繳轉劃撥費
用),該畸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按面額洽特定人認購之。(6)本案嗣後如因轉換公司債執行轉換、或因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註銷或其他
情形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減資換股比例因而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7)本次換發新股將依規定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8)本案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訂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換發股票作業
計劃及其他相關事宜,前述如因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示亦或因客觀環境而
需修正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