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具實質影響力 不能以非職掌脫罪

自由時報/
13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行政院秘書長兩個公職任內索賄,起訴法條因而不同,特偵組認為林在立委任內是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政院秘書長任內則是「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檢方並在起訴內容中引用最高法院對龍潭洗錢、二次金改案的判決意旨,和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的洛克希德案,指出中鋼、中聯雖屬經濟部主管,但立委仍有「實質影響力」,不能因沒有實質職掌權限而脫罪。

起訴指出,經濟部擁有中鋼廿五%股權,對中聯持股為卅五%,對兩公司有實質決定的影響力;而立委有權質詢經濟部首長、提案修法、審核預算,若任黨鞭則可參與政黨協商,直接影響議案協商的結果。特偵組認定林益世顯然可透過質詢、審議權,對中鋼和中聯人事任命、投資方向、營運管理,有一定的建議、指導權,發揮實質影響力,這些權力都和立委職務有密切相關。

至於林益世在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特偵組調查,秘書長綜理行政院幕僚業務,中鋼、中聯高層人事安排,須由經濟部簽報行政院秘書長,核轉副院長、院長核定,秘書長對公股股權管理人選的擬議簽文,有核轉簽章的權力,無論規範上、現實上,都具有實質決定權和影響力,因而認定是職務上行為。

起訴書並舉田中角榮在日相任內,要求運輸大臣對全日空推薦選購特定品牌的客機,被日本法院認定是違背職務上的行為。檢方認為層級越高,職權抽象程度也愈高,職務影響力不以有最後決定權為限。

起訴書又引最高法院龍潭洗錢案的說法,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的行為而言,只要行為與職務有關聯,職務有實質影響力者,都算職務上行為;以及引去年最高法院的二次金改案解釋,指出政務人員對政策的影響層面廣泛,實質影響力不以親力親為為必要,若有任意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即屬違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