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賄選案 吳俊立判2年定讞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黃力勉/綜合報導
13 年前
前台東縣長吳俊立,七年前參選縣長時,透過國民黨台東縣黨部,以現金向樁腳買票遭查獲;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吳的行為嚴重玷汙選舉的公平及廉潔性,昨將他判刑二年,禠奪公權六年確定。

吳俊立昨日接受電話採訪表示,對判決一無所悉,強調自己人在高雄,因母親重病已住院廿多天,沒空管判決的事。

吳原為國民黨員,脫黨後,九十四年改以無黨籍參選台東縣長;國民黨顧及情誼,並未推出黨籍侯選人與之競選,也未反對黨員私下支持吳俊立,所以吳競選時,仍繼續與原擔任國民黨台東市黨部主任曾文仲(賄選判刑一年六月確定)合作,由曾為他輔選。

吳為求順利當選,與曾合謀,以輔選工作費名義,向樁腳賄賂綁樁;吳俊立先後提供一百廿萬元現金給曾文仲,再由曾分別以每票一萬元向里長、市民代表買票行賄。

台東地檢署九十四年十一月廿六日下午三點,指揮警調搜索國民黨台東縣黨部及曾的住家,並查扣賄選相關帳冊及預備行賄、尚未交付的現金一百一十五萬元。最高法院廿五日將他判刑二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