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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修正 重罰洩密域外

中央廣播電台/張德厚 2012.10.25 00:00
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商業祕密外洩案件,行政院會今天(25日)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明訂侵害營業祕密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洩密到國外者,除了加重刑責之外,最重還可併科5千萬元的罰金。

商業間諜案層出不窮,日前更發生友達光電2名前高階主管受中國大陸廠商高薪利誘,拿著敏感科技技術「帶槍投靠」的重大商業祕密外洩案件。

為了加強保護產業研發創新成果,行政院會25日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條文明訂若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使用營業秘密,未經授權就重製、使用或洩漏秘密,以及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銷毀刪除而未銷毀刪除,都屬於「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對違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原音)產業界近來一直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嚴重案件,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而且更嚴重影響產業的公平競爭,所以我們修訂營業秘密法,希望做為我們台灣對於智慧財產權布局跨出重要的一步。』

本次修法也針對洩密到國外者增訂「域外加重條款」,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為了增加受害廠商勝訴機率,本次修法新增「窩裡反」條款,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洩密員工只要坦承犯行,公司可以不告離職員工,而僅提告竊取祕密的其他廠商,如此將可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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