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10/252.公司名稱: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44566號函示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根茂電子(蘇州)有限公司超過限額之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根茂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已於101年10月17日償還該筆資金貸與,本案隨之解除,已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