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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因故修改立約日重新訂立係屬新合約,須再另貼印花稅票

中央社/ 2012.10.25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1025 10:32:27)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民眾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若契約已交付使用並貼足印花稅票後,發生無法履行合約之情形,因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案件,致不能退還已繳納稅款;嗣後修改立契日所重新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係屬雙方立約人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民眾,若應納印花稅稅額巨大,不便購買貼用印花稅票者,可持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繳納後將收據直接黏貼於合約書上即可,亦可經由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eltyrx.pttb.gov.tw)自行列印申報,請納稅人多加利用。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歡迎電話洽詢,聯絡電話:08-774889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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