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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中央社/ 2012.10.25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1025 09:56:20)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依現行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老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而言,另法令對社會福利機構有明文不予租稅減免排除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另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准以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三輛為限。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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