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寶動能:公告本公司分盤交易方式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10/242.公司名稱: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依據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規定辦理。(2)因本公司99年上半年度及第三季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股本二分之一,簽證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及核閱報告,依依據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證券經濟商接受委託買賣本公司上櫃之有價證券時,應先收足股款始得辦理買賣及每30分鐘撮合一次之分盤方式交易。(3)因本公司101年10月19日向法院申請重整,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證券經濟商接受委託買賣本公司上櫃之有價證券時,應先收足股款始得辦理買賣及每30分鐘撮合一次之分盤方式交易。。6.因應措施:依規定公告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