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燈會 走春 賞櫻

校長:拒當教師雇主

立報/本報訊 2012.10.24 00:00
【記者鄭諺鴻台北報導】教師組織工會之後,牽涉230萬名中小學生受教權的「團體協約」議題備受爭議。全國校長協會24日召開記者會強調,校長不是教師的「雇主」,要求政府修法,將老師的雇主由學校改為地方政府,避免教師藉由團體協商向學校提出諸多訴求,影響學生受教權。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表示,全校協日前發起「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教師雇主」連署行動,兩週內有2千1百多名、全國超過60%的國中小校長完成連署,要求政府修法,在修法完成前,暫緩執行所有「團體協約」協商。夾在勞動、教育部門間依現行法規,勞委會認定校長是學校教師的雇主。薛春光說,教師組織工會之後,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的雙重保障,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商爭取權益的情形愈來愈多。校長受限於學校的校務會議和教評會,沒有充足的管理權,面對教師提出關於受教權的團體協約議題,校長擔心無法保障學生受教權益。薛春光舉例,日前桃園縣加強營養午餐監廚和食材驗收機制,部分學校校務會議通過,要求所有教師輪值營養午餐食材驗收,教師不願意執行,隨即透過教育產業公會向勞動局申訴,認為不在教師職務範圍之內。勞動局指出,校長是名義上的雇主,要求加速進行協商,否則就要開罰。教育局函文學校,表示公立學校誰是雇主仍有爭議,要求暫停協商。他質疑,縣市勞動局和教育局不同調,已造成校園危機。▲全國校長協會24日召開記者會要求修法,將老師的雇主由學校改為地方政府,避免教師藉由團體協商向學校提出諸多訴求,影響學生受教權。(圖文/楊萬雲)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補充,教師拒絕寒暑假返校備課的現象只是冰山一角,還有部分教師舉著「教師法第16條與教學無關」的大旗,拒絕指導學生吃午餐、拒絕進行課程研究、拒絕上班教學外的時間帶領學生社團、拒絕辦理教學觀摩。制度設計不完善導致教育現場出現眾多亂象,家長是孩子的守護者,全家盟支持校長不該是教師雇主。一人面對工會 校長恐退讓吳福濱憂慮地表示,若政府遲遲不修法,校長一個人要和整個工會協商,勢必很多事情都要退讓,每天光是處理教師工會,哪有心思經營校務,對學生受教權恐造成負面影響;公立學校校長及老師領的都是納稅錢,校長發的聘書是行政契約而非勞動契約,應回歸給地方政府。全國學習障礙協會理事長郭馨美認為,部分教師對特教學生的認知不足,融合教育是國際趨勢,對特教學生應給予關懷或提醒,而非以「與教學無關」的理由,忽視特教學生的受教權。她希望教師若能在課後給予學習能力較弱的學生鼓勵,或調整繳交作業內容方式,勢必能提高特教生的學習力。教長:責任不會由校長一人扛教育部長蔣偉寧回應表示,教育部已與勞委會有共識,未來教師執行團體協約,責任不會全落在校長身上,校長可專心校務;地方學校通盤的議題,由地方政府來做;全國性議題則由教育部處理。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補充,各縣市可針對議題權責,因地制宜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不須有統一協商版本。如果協商主體是學校者,為避免事後簽訂團體協約不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或有其他疑慮,可先向主管機關呈報,主管機關則明確指導學校協商,積極協助學校與教師工會協商。針對校長協會所提的其他主張,教育部表示,為回應社會「學生在,老師在」的期待,在101年送至立法院審議的「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為教師依聘約及第17條第1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的時間,不得少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另外,針對校協要求教師會解散,教育部回應,教師會是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無法強制命令解散。為釐清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功能,教育部在「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已將教師會應定位為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提升教育品質。工會:校長需強加法治與人權校長協會連署不想成為教師雇主,全國教師工會副理事長吳忠泰回應,校長其實並非單一雇主,而是多重雇主。他認為,校協說「校長不應該是雇主」的立場站不住腳,因校長在行政指揮及校務運作仍有權力,只需要負責管控權責,萬一無法處理,可向上呈報,改由地方政府或教育部接手。吳忠泰說,校長的養成過程中大多被教育成權威領導,缺乏協商觀念,不是說校長不能溝通,是希望採納多元意見,特別是法治及人權概念需加強教育。他舉例,部分校長在私人採購及公開採購中,常將廠商的回饋行為混在一起,應該「公歸公、私歸私」。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