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船公司承攬龍門計畫第一、二號機汽輪發電機暨輔助設備安裝工程,於98年3月向台電要求就物價波動或延遲施作等因素支付補償費用約4.1億餘元,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該年召開5次協調會議,皆因其未能提供具體憑證而未獲裁決,台船公司於99年1月8日將全案撤回後,迄今並未向台電提出進一步之調解。
二、本項工程截至上(9)月底止,台電已依約給付2.58億元工程款予台船公司,並未拖欠,雖台船公司與台電間有爭議待解,但並不能作為其延遲支付下游廠商工程款之藉口,台電將持續與台船公司協調工程爭議,亦呼籲台船公司應對其下游廠商履行付款義務。
訊息來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