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馮姓男子和陳姓女子原是新竹一所私立高中的同事,陳女擔任該校美容科教師,馮男追求陳女遭拒,依其學校及班級名稱,利用臉書搜尋,找到陳女上課班級的9名學生,並將他們加入好友名單。
去年11月間,學生陸續接到了「陳老師喜歡女生,跟女生比較好,聽說沒交過男友」、「她的身材像媽媽,臉像女同志」、「她交過很多女朋友」、「她的三圍我不知道,哈!不過可能都很接近」、「她以前叫河豚」以及「她太圓了,很胖又很油,移動速度很慢,像是哆啦A夢」等。
法官認為,馮男在臉書上登載訊息的行為,已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造成對被害人人格上的負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