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8款1.事實發生日:101/10/232.契約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日商瑞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兆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1/10/24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子公司Chailease Finance(BVI)Company, Ltd.為充實中期營運資金之所需,向授信銀行團申請授信總額度美金壹億壹仟萬元整,由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授信案之管理銀行,本公司為連帶保證人。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財務承諾:(1)有形淨值應維持於新臺幣90億元(含)以上。(2)淨值比率(有形淨值/總資產)應維持於11%(含)以上。(3)利息保障倍數應維持於1.1倍(含)以上。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承擔背書及保證責任。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協助子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及擴大營業規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