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若非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受邀協助調查者的姓名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都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的處理人員若洩密,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
馮喬蘭認為,該名教師身兼學校董事,遭學生申訴後雖不成立,但該師可得知檢舉人的身分,「荒謬離譜,讓人感覺教師是否利用權勢,以得知檢舉人身分。」她也認為,若性平會或調查小組洩密,可能涉及刑法。
馮喬蘭︰很多人不敢申訴 怕秋後算帳
馮喬蘭表示,即使法規已規範性平會運作模式,但仍有很多人不敢申訴,就是怕秋後算帳,此案爆發後,更讓人憂心寒蟬效應。也認為,若查出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確實有成員洩密,應從教育部的性平人才庫除名或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