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我國優勢產業面臨中國科技崛起及兩岸產業競爭的壓力,若未適度管制保護具關鍵影響的核心技術等無形資產,「對我產業的發展優勢及國家經濟安全將形成嚴重傷害」。報告並引述經濟部資料指出,我國近幾年技術輸出的最主要國家就是中國,輸出金額從一九九九年的三.二七億元,大幅攀升至二○○九年的一三二億元。
對此,經濟部官員解釋,只有接受政府補助研發案件的廠商,因雙方有契約,權利義務關係受到法律規範。但是,如果沒有接受政府補助,政府無法禁止或限制廠商將技術帶往海外,這部分僅能靠廠商自覺與自律,工業局則輔導業界導入智慧財產權的規範。
在科技業與製造業部分,絕大多數政府補助創新研發的經費來源為國科會的專案補助、經濟部「科專計畫」(含業界、法人機構與學校)以及經濟部工業局「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補助計畫」。官員指出,現在雖然沒有專法規範,但這些計畫都有相對應的辦法,針對補助業界研發部分加以直接規範。
根據現行規範,「科專計畫(業界部分)」與「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補助計畫」,是依據「產業創新條例」下的「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明定除非是經過核准,否則新產品開發完成日起,二年內不得將所開發的主導性新產品移往境外生產,違反者得終止補助,五年內不再受理且追回補助款。
另外,業者若欲前往海外技術投資或設廠,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開會審查時,就會邀集包含國科會、經濟部技術處與工業局,共同檢視業者的技術是否為接受政府補助者,若有就得受到前列法規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