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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條例子法年底上路/法界︰溯及既往有爭議

自由時報/ 2012.10.2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項程鎮/綜合報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於九十六年制定通過,四個子法經過多次討論後,預計年底送立院備查。子法中明確規範,專用權申請人必須是具原住民或部落身分者,以避免非原住民族的業者介入,也訂定專用權的收入必須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並設立共同基金。

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黃居正指出,國內適用保護條例的法定原住民族共十四族,受保護的內容包括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等十大類,不過,必須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才能受到保護。

為避免部分原住民族因經濟與社會資源有限,或傳統智慧創作處於流失、需要保護狀況,卻沒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相關子法也規範,主管機關有積極介入的權能,包括協助申請等。

創作權收入 以部落利益為目的

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收入,必須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以確保授權等收益,可用來繼續推動傳統智慧創作的保存與保護。

不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都認為,原住民傳統智慧財產權溯及既往,可能有爭議。

林振煌律師指出,一般法律都規定不溯及既往,避免新法實施後,舊法施行時的事項統統無效,可能會引發社會混亂和法律爭議,如原住民的智財權要溯及既往,「那以前人家賣的原住民產品,是不是都不能賣了?」

另外,林振煌和林峯正還表示,保護後的權利該歸誰,也是另一問題;林振煌等律師說,智慧財產權是以人為保護對象,傳統技藝要如何界定是誰創作的,權利要歸屬全民還是特定原住民族,可能都要詳加考慮,如歸屬於特定團體,可能會產生其他法律糾紛或訟源。

靜宜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淑雅長期鑽研原住民法律,她指出,保護原住民智財權要溯及既往的用意,應指相關法令施行後,就不能再濫用原住民智財權,但不會去追究過去的責任,這樣雖然可能會影響到既得利益者,並減損以往濫用者的利益,卻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做法,等於國家承認過去漠視原住民的智財權。

至於未來該找誰授權或協商,林淑雅認為可找已登記保護申請並獲得確認的原住民代表或長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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