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1年10月11日及101年10月15日向本中心申請辭任該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該公司核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依規定本中心自101年11月3日起終止其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二、推薦證券商於終止交易前,應負連續報價及成交義務。
一、瑞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1年10月11日及101年10月15日向本中心申請辭任該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該公司核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依規定本中心自101年11月3日起終止其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二、推薦證券商於終止交易前,應負連續報價及成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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