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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說明雲林縣政府裁處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新台幣19萬元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0.19 00:00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10/192.發生緣由:雲林縣環保局於101年8月2日派員至本公司麥寮廠稽查,發現本公司A大排有油污,且A大排閘門開啟並疏漏污染至承受水體,併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認定本公司麥寮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之規定,對本公司裁罰。3.處理過程:雲林縣環保局於101年8月3日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本公司已於8月3日完成改善,並於8月6日報請查驗,經該局8月13日前往查驗完成。雲林縣政府於101年10月17日開立裁處書,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規定處新台幣19萬元罰鍰,並於101年10月19日送達本公司麥寮廠。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9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案異常事項已於8月3日完成改善,本公司將做好廠內閘門控管,避免遭污染之雨水流入雨水大排中,導致異常重複發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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