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50歲王姓男子和14歲被害少女父親是好友關係,王男女兒和被害少女從小一起長大,2人也是國中同學。
判決書指出,民國99年間,被害少女獨自前往王男家中找王男女兒,但因王男女兒外出,王男眼見家中無人,邀請被害少女一起喝酒。
判決書指出,被害少女沒有拒絕,王男趁機將不明藥丸加入被害少女喝的啤酒內,被害少女發現有不明藥丸,將藥丸吐掉後,拿起包包想要起身離開,但王男進入房間內乘機性侵被害少女得逞。
判決書指出,王男坦承案發當晚,有進入女兒房間,卻辯稱因女兒房間內都是菸味、酒味,才進去罵被害少女。
法官認為,王男為何不當著女兒的面加以指正,卻是利用女兒外出,留被害少女單獨一人在房間的機會予以責罵?
法官認為,被害少女自幼生長於單親家庭,由父親撫養,父親已過世,王男不思被害少女可憐際遇卻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判決書指出,王男為逞私慾,沒有顧及被害人是未成年少女,造成身心嚴重受創;王男犯後飾詞狡辯,否認犯。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3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