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10/192.發生緣由:100年11月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派員進行廢氣燃燒塔前端氣體組成成分檢測,經檢測結果發現有氣體成分未符合入口端濃度規定,依法裁處新台幣60萬元。3.處理過程:雲林縣環保局人員進行廢氣燃燒塔採樣,以不合適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本公司所設置採樣口,係為執行熱值分析作業而設,在沒有法定設置規範與合適檢測干擾排除方法下,據此開單並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6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案係為法令解釋不同產生爭議,擬提出訴願以爭取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