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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賣掉3樓 4樓回家要付租

自由時報/ 2012.10.1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大富翁」遊戲玩家擲骰走到別人的地產時,要支付過路費,現實生活中,新北市有一棟透天厝正演出相似情節。

4樓留給甥住 卻賣掉地權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商圈一名屋主,將4層樓透天厝的1到3樓賣給張姓婦人,4樓留給賴姓外甥,但賴某回家須走內梯,雙方於是協議賴每月支付2500元換得通行權,不料,雙方為了通行費是否有漲價而上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認定,因無法證明賴男「同意」漲價,所以賴沒有積欠通行費的問題,但因地權屬於張婦,遂判賴男要給7萬餘元租金;可上訴。

張婦昨受訪時說,她很不「甘願」,無法接受判決結果,一定會上訴。賴男表示,他尊重法院判決,但仍會與律師討論,再決定上訴與否。

張婦的丈夫昨帶記者到透天厝內,該屋1樓出租給別人開店,2、3樓則隔成套房出租,若要到4樓,必須藉由內梯進入2、3樓。

每月2500換走內梯通行權

張婦指出,她在88年花了1200多萬元買下1至3樓,及4分之3的地權,91年雙方同意以每月2500元換取使用內梯通行,到了96年,因房屋整修,她告訴對方不再借出通行權後,賴男之父才妥協,調漲至5000元,但對方繳到99年又擅自調回2500元。

張婦說,去年她花了400多萬元,買下最後4分之1地權,有次水管出了問題,要求上頂樓看水塔,對方卻置之不理,最後連警察都出動,還是無法解決,她才氣得要求對方,給付從去年到今年7月份的地權租金24萬5千元,以及賴擅自調降回2500元而積欠的5萬2500元通行費。

賴男則說,這棟房子本來是長輩留給他們居住,1到3樓屬於舅舅,4樓登記在賴名下,頂樓則給弟妹居住,後來舅舅把房屋、地權賣出。

樓下要漲成5千 樓上說不

賴男說,為此他與張婦在91年協調,同意按月給付2500元,迄今仍依調解內容按月給付,並未同意調漲至5000元。

賴男還說,當初長輩只想到有房子就好,沒料到地權會被賣出,才導致爭議,他現在住台中且有置產,不是不想解決,但爸媽年紀很大,做為子女應該讓他們在熟悉的地方安享晚年,且對方開價有落差,所以才決定暫時留下房子。

張婦提出帳戶內每月5000元的匯款證明,但法官認為,這並不代表就是賴男匯款,不能以此證明賴同意調漲通行費,駁回給付積欠通行費的請求。

只判7萬租地權 樓下氣炸

但法官認為,張婦確實自去年2月就買下4樓的地權,故以房屋價值350萬餘元,乘以百分之6的年息,再除以12個月及4層樓後,得出租金每月4386元,而從去年2月至提訴為止,共16月又12日,故判決賴須賠7萬1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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