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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捲土重來 公務員10年吃3丙 淘汰

中時電子報/徐子晴、單厚之/台北報導 2012.10.19 00:00
公務員淘汰機制捲土重來!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明訂整體公務員考績優等和甲等不得超過六五%,丙等一至三%,十年內吃三次丙等將淘汰,全案今天送立法院審議。考試院表示,希望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修法,明年開始實施。若通過,每年至少有兩千七百名公務員考績拿丙。

新版考績法修正案規定,考績從原本的甲、乙、丙、丁四個等級,新增一項優等;中央的各部會及地方的縣市政府裡,整體公務員考績優等比率不得超過五%,優等加甲等不得超過六五%,丙等一到三%,丁等無限制,但二級機關以下各單位可彈性調整內部考績比率。

另外,目前多數高官考績較好,簡任官拿甲等比率高達九四%,委任乙等比率則佔七○%。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表示,為避免甲等以上考績被高官佔據,或新進人員被強迫「吃丙」,新版考績法也明訂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如簡任和簡任共同評等,不會和委任比較;而同官等甲等比率不得高於七五%,主管如科長、司長等,甲等比率不可超過八五%。

關於獎懲部份,新版考績法明訂,考績優等和甲等可晉本俸與年功俸一級,分別給一.五個月、一個月獎金,若已敘年功俸最高者則分別給二.五個月、兩個月獎金。考績乙等雖可晉本俸一級,但已達本俸高級者,要連續兩年考績拿乙才能晉年功俸一級,給予半個月獎金,達最高年功俸級者,連續兩年拿乙才給予一.五個月獎金。

若考績拿丙等,第一次會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敘,若無級可降,則依每級俸差減俸,接受輔導。但若主管考績拿一次丙等,或連續三次乙等,則不得再任主管。若十年內考績累積三次丙等,則應資遣或退休;但後功可抵前過,十年內拿一次優等連續三次拿甲等,可抵一次丙等;而第一次拿丙和第三次拿丙中間隔十年,也可取消一次丙等。

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新版本除了增列輔導面談機制,也改變考績升遷條件,從目前連續兩年甲等或一年甲等兩年乙等,就可升職,改成甲等以上考績才可升職等、官等,且將連續兩年考績優等列為優先拔擢條件。若考績法通過,一年最少有兩千七百名、最多有八千一百名公務員拿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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