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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年齡限制取消 41萬人受惠

中時電子報/楊毅、沈婉玉/台北報導 2012.10.19 00:00
民眾明年報稅將可省下不少錢!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未來包括同居人等其他親屬或家屬,若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要件,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每人每年享有八.二萬元的免稅額,明年五月報稅時將可適用,預估約四十一萬人受惠。

依民法規定,所謂「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等;「家屬」定義則是指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就是說,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舉例來說,民眾李先生扣除免稅額後,家戶所得淨額為一百萬元,但還有扶養一個二十五歲念博士的外甥,和一個五十歲的同志男友;依適用所得稅率十二%計算,在現行制度下須繳稅十二萬元。新制上路後,只要繳十萬○三二○元,總共可少繳約一萬九六八○元稅金。

不過,財政部官員解釋,申報扶養的納稅人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與其他親屬或家屬「同居一家」,實務上除以「同戶籍」作為考量,還要提出切結書、扶養證明等資料來佐證,國稅局也會進行實際查核。

此項修法主要是配合大法官第六九四號解釋,認定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得列報減除免稅額,但卻有「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年齡限制條件。大法官會議宣告,該項規定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最遲應於今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失效。

為此,行政院和財政部緊急提出修法,大幅放寬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年齡歧視限制。在朝野立委無異議下,昨火速通過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預計今年底前可望完成三讀,明年五月報稅時即可適用此一新制。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修法通過後,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和保障賦稅人權,估計受益人數約四十一萬人,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二十億元。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未來將取消納稅義務人不得扶養二十歲至六十歲間的年齡歧視條款,明定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身分,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均可列為納稅義務人的扶養對象,每扶養一人,就可列報八.二萬元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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