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5款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01/10/182.投資計畫內容:擬於美金一仟萬元限額內,透過第三地區事業轉投資大陸,於華東地區設立公司經營餐飲等相關業務。3.預計投資投入日期:俟具體投資計畫完成後。4.資金來源:自有資金。5.具體目的:因應集團發展之需要。6.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司名稱授權由董事長訂定,投資金額擬於美金一仟萬元限額內,授權董事長規劃並執行海外投資計畫,實際投資狀況再行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