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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妨害未滿16歲人身心發展納虐童要件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2.10.18 00:00
虐童事件頻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8日)初審「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傷害幼童精神健康的凌虐行為也納入虐童要件,規定凌虐或妨害未滿16歲的人身心健全或發育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傷害幼童精神健康的凌虐行為也納入觸法範圍,並刪除拘役及罰金刑責,期望達到嚇阻作用。

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16歲的男女,施以凌虐或以其他方式導致妨害其身體自然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0元以下罰金。不過,朝野立委質疑,要構成妨害被害人身體自然發育的要件難以判定,加害人往往難以被定罪,因此提案修正「刑法」,針對凌虐或妨害未滿16歲的人身心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刪除拘役及罰金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

司法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法律規定是說要妨害身心自然發育,那自然發育是什麼在實務上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們這次規定只要妨害身心健全發展。這種所謂凌虐就是你用凌辱、虐待方式,而且是一種長期的,比較非人道的方式,造成身心靈受傷,這都包括在裡面。』

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的條文也明定,意圖營利而對未滿16歲的人施以凌虐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全案送交院會處理前,不須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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