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判決指出,鄭姓男子自98年起接受家長託付,幫某國小男學生在每週五、週六參加課後輔導後,留住在補習班4樓,與鄭男同住;100年起另一名男學生也在假日參加課業輔導後留宿。
其中一名受害學生向學校輔導老師透露,遭補習班鄭男性侵及猥褻,經校方通報偵辦。
受害學生指控,鄭男在99年至100年間多次趁男學生就寢時,違反男學生意願加以性侵,並曾在課堂中以檢查作業為藉口,要求男童到教室前,伸手撫摸大腿等私密處;並曾提供含酒精飲料給某男學生喝,事後再加以性侵。
鄭男坦承涉猥褻,指稱是好玩;否認強制性侵或強制猥褻。事後,鄭男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2名受害學生說詞反覆,指稱因好玩而虛構或亂講,一審法官認定被害人因承受壓力而改口,依性侵罪判處鄭男徒刑10年6月。
鄭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而判處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