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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公布機車用安全帽檢測結果

中央社/ 2012.10.18 00:00
標準檢驗局公布機車用安全帽檢測結果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1018 13:51:48)「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俗稱安全帽)之主要功能係為使機車騎士於道路行駛遭受意外衝擊時,可以保護其頭部、降低其傷害程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近日執行專案市場監督計畫,於大高雄市及屏東地區之安全帽專賣店及騎士精品百貨等商店隨機購買安全帽20件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有2件衝擊吸收性、1件頤帶強度共計3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本次機車用安全帽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包括「構造」、「外觀」、「衝擊吸收性」、「耐穿透性」、「頤帶強度」、「保持試驗」、「材料」、「周圍視界」、「質量」、「標示及資訊」。而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項目中,衝擊吸收性試驗不合格表現在該產品特性為受衝擊時,安全帽無法吸收足夠衝擊能量,容易使騎士頭部受到傷害;頤帶強度試驗不合格表現在該產品特性為受衝擊時,頤帶容易過度伸長而致防護頭盔脫落。

標準檢驗局指出,為確保應施檢驗商品品質均一性,於每年度皆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已貼附商品安全標章之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等商品市場監督機制,倘發現不合格商品,即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作成訪問紀錄,並通知銷售者將商品下架,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次抽測結果不合格之商品,屬逐批檢驗方式者,標準檢驗局除依前述規定辦理外,並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違反前述命令者,將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對之後報驗的商品連續2批加倍抽樣檢驗;屬驗證登錄方式者,若經調查確認不符合檢驗標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及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違反前述命令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除公布市場購樣測試結果外,並建議機車騎士依下列事項選購、佩戴及使用安全帽,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一、購買安全帽請認明商品本體須貼有「商品安全標章」。

二、安全帽依用途分普通型(未滿125cc之非競賽用機車)、加強型(超過125cc之非競賽用機車)二種,請選擇適合本身用途及適合自己頭部形狀、大小之安全帽,而且戴上後不能感覺太沉重,頭部任何一處都不能有壓迫感。

三、選購時考慮新品,外觀顏色鮮明,內襯清潔無異味,不可有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形,並注意頤帶上不得裝設顎杯。

四、勿將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頭盔或產業用防護頭盔充當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佩戴。

五、佩戴防護頭盔時,應將頤帶通過顎部下方確實繫緊,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不可遮蔽視線。

六、安全帽帽體不要隨意塗裝或改裝。

七、防護頭盔是用來保護機車騎士於道路行駛遭受衝擊時保護其頭部,然而其所能提供之防護係視意外事故之環境而定,配戴防護頭盔並不能永遠可以防止死亡或長期性失能,在遭受衝擊時,一部分衝擊能量被防護頭盔吸收,所以可減少頭部受到的撞擊力,但防護頭盔之構造可能會在吸收該等能量後受到損傷,因此若防護頭盔受到嚴重撞擊,即使外觀看不出其損傷,也應該提早更換。

訊息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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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1426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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