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元和雅整形醫美診所疑涉違反醫療法開罰

大成報/ 2012.10.17 00:00
【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6日下午至元和雅醫美整形診所進行現場查察,據該診所葉姓經理表示,影片刊登期間負責醫師及診所皆不知情,該影片製作剪輯及影音上傳網站播放皆為個人行為,目的只因基於好玩創新,趁假日時結合診所內部分護理人員及朋友共同完成該部影片拍攝。

按行政院衛生署函釋:「違規廣告應以實際刊登者為處分對象」,本案因具體違規事證明確,影片內容確實宣傳醫療業務及刊登診所名稱,且該診所葉姓經理亦表示為個人行為,本局已於現場告知葉姓經理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並依醫療法第104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本局於近期內將開立行政裁處書予當事人,並責成當事人將影片即刻下架。另責成該診所加強督導診所內各該醫事人員應遵守醫療法及各該醫事人員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醫療美容是近年來最夯議題,民眾經常由診所市招上訊息來瞭解其服務內容。有關「醫療廣告」定義於醫療法第9條規定,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其相關規定包括醫療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85條規定略以,醫療廣告其內容以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醫師之姓名、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為限。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