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翁指出,去年5月底,他與張女(60歲)在高雄市岡山區三角公園認識、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於隔月中旬起,張女到他位於小港區的住處,以償還地下錢莊債務等理由,借60萬元,卻未依約償還,後來簽的支票跳票,控告張女涉嫌詐欺。
張女應訊時,只承認借40多萬元,並指鍾曾同意以每5天發生一次性關係,做為清償條件,否認涉嫌詐欺。
鍾翁則自承:「第一次見面,張女問我是否要性交易,同日即發生性行為,並開始交往…每次見面也都發生性行為,平均每半個月就有6次,我拿錢給張女時,雖曾要求寫借據,但都遭張女責罵,且因張女曾向我表示要白頭偕老,又對我甜言蜜語,所以當張女以各種理由開口借錢,我都不會拒絕。」
檢察官調查,兩造曾為親密男女朋友關係,鍾同意借錢,動機應當在維繫情感,並為心甘情願,且是民事不履行債務糾紛,認定詐欺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