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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視野:美國Navajo法庭簡介

立報/本報訊 2012.10.15 00:00
■謝若蘭為期兩天的「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剛剛才落幕,今年主辦單位除了台灣知名學者王泰升,還邀請擔任過Navajo法庭大法官的Robert Yazzie來進行專題演講。有關原住民族習慣法如何在現行國家機制中落實,再次引起關切與對話。去年我在第二屆的研討會上介紹原住民族修復式正義觀點,以加拿大、紐西蘭以及美國之例子,亦具體提及美國人數最多的Navajo Nation(亦自稱Diné,人的意思)法庭運作方式。再次聽Robert Yazzie 的專題後,整理有關Navajo法庭的簡介。Robert Yazzie認為Navajo的法專業系統是全方位的司法系統,完全平等地對待所有參與者,目標是保障持續不斷的關係,並修復失去的和諧,恢復所有在事件中的個人與社區之平衡。值得一提的是沒有標籤身分(加害者vs.被害者/告訴vs.被告)的協商過程,並且需要兼顧身/心/靈/魂的平衡與健康。1892年印地安事務局強迫設立了印第安加害者法庭(Courts of Indian Offenses)在保留區中,因此破壞了傳統習慣法則的運作。到了1980年代初期,Navajo司法部察覺殖民法律運行有違原住民族法的習慣,因此開始進行司法改革,將傳統慣習納入Navajo法庭中。這期間亦透過收集文獻,將故事敘述性的的法律觀記載下來,提供族人與外人對於Navajo司法體系的認識。目前,Navajo司法體系是結合西方法制以及Navajo習慣法來進行。Diné(Navajo Nation)為全美國人數與土地最大的原住民族,依照美國政策以及締約,讓原住民族擁有自治權,族人可以自己選Navajo總統,目前為出身於新墨西哥(New Mexico)的民主黨籍Ben Shelly,有權行使「國中有國」的職權。在傳統習慣上有非常著名的修復式正義,稱為和平方案(peacemaking),並也在其民族法庭上具體實施。該族法官亦依循總統制,由總統從族人中挑選適當人選任命為法官,不過由於民族法庭之專業人員,通常還是傾向由一般司法體系訓練出來具有法律背景族人,部分制度在實施上尚有爭議與改善空間。具體來說,許多美國原住民族法庭雖在自治權下擁有司法權之自主性,但因為多數受過法律訓練的民族法庭執行人員已受殖民內化,有時會忘了傳統司法體制原則,不以和平的修復式正義為執法思考中心。如此一來,就會導致因為執守殖民者的懲法規範訓誡之模式來進行民族法庭的架構,成為擁有原住民族法庭之名,卻無傳統原住民族的修復式正義司法制度的精神。不過值得慶幸的是,因為透過世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族群權利以及集體意識日漸增強,多數族群傳統法制的族群法庭調解與執行大致上運作無礙。台灣近年來針對設置民族法庭呼聲甚高,然而方式與位階都尚無共識。自治法的通過固然是值得期待的最佳途徑,但是熟知法的一刀兩刃性的人也必然知道,與其為立法而立法,或甚至在政治算計之下便宜行事的立法,倒不如繼續深耕族群意識覺醒,喚醒更多族人以解脫殖民內化的方式來聚集共識。(西拉雅族,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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