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龍公司因預期用電增加,於2008年依台電營業規則向台電提出用電計畫申請,台電公司回覆因原既設線路容量不足,需增設複導體,且此增設之複導體中龍公司需繳交線路補助費9200萬元。該增設複導體施作於 2011年11月3日完工,中龍公司業已於 2012年10月2日繳納。
中龍公司為配合政府能源政策將汽電共生餘電售予台電,於2011年7月與台電簽訂隨機售電合約。依台電營業規則,中龍公司使用2008年7月設置完成且供電已滿三年之既設線路進行售電,得以免收工程費與線路補助費之差額。再者售電量並未超出既設線路容量,且與2011年11月中龍公司用電增加之複導體增設毫無關係,即不需使用增設複導體亦可售電,故中龍公司認為無須繳納增設複導體工程費與線路補助費之差額2億1137萬元。
針對是否繳納線路補助費差額2億餘元,中龍公司目前仍與台電協商討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