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聲請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非抗字第70號。2.事實發生日:101/10/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經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5月7日以101年度整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本公司提起再抗告,裁定結果:再抗告駁回。4.處理過程:藉由公開的司法程式處理,以確保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均正常營運。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繼續向法院聲請重建更生的機會。